申请人:山西麦悠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紫都(北京)国际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379880号“粗粮渔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粗粮渔粉”构成,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在烹饪设备出租、流动饮食供应等服务上,整体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