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昂赛特集团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25312号“PROZIS Exceed yourself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部分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14902478号、第14902482号“PROZIN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二提起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核准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本案并无暂缓审理的必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白朊膳食补充剂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药物饮料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中较为醒目的显著认读外文“PROZIS”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显著认读外文“PROZIN”仅末尾一个字母不同,他们在字母构成、呼叫、视觉印象等方面较为相似,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在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源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者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产生误认、误购,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