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宣城斯立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铭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851253号“斯立德SIILI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542162号“斯力德CIALYD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很大的差别,并不会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已有诸多类似情形的商标通过初审或注册。同时,申请人对申请商标进行了长期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和一定的辨识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会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会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斯立德”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斯力德”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出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是申请商标准予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