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居然之家家居新零售连锁集团有限公司(原申请人名义:北京居然之家云地汇新零售连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607296号“辅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设计,具有突出的显著性和可辨识度。且,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实际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辅材”及符号“+”组合而成,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在“金属管、锁簧”等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不易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识别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申请人关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其建立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之主张缺乏相应证据证明,进而也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已能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综上,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