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佛山市尚豆咖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鹏图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586803号“Shantou Coffe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自身独创的品牌,具有独创性和可识别性。申请商标英文是对自身中文部分的音译,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行政区划的联想。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取得较高的知名度。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申请商标档案、在先类似情形的商标档案、申请商标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有“Shantou”,是“汕头”的对应汉语拼音和翻译,属于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且申请商标整体并未形成强于地名的含义。申请商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禁止性规定,不属于经使用可以获得可注册性的标志。商标注册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