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G978737号“LymphaTouch”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LymphaTouch G978737

阅读:138616 2019-12-3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伦帕特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978737号“LymphaTouc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整体无字典上固有含义,具有很强显著性。2.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显著性进一步增…

  申请人:伦帕特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978737号“LymphaTouc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整体无字典上固有含义,具有很强显著性。2.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显著性进一步增强,能起到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作用。3.申请商标标识已经被其他多个国家核准注册。因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10、44类复审商品和服务上在我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应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经销协议、发票、出口单据、宣传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医用卫生制剂等商品,第10类外科、医疗、牙科和兽医用仪器及器械等商品,第44类医疗服务等服务项目上时,易被相关公众识别为由两个单词组合构成,两个单词与这些商品或服务相联系,易被理解为“淋巴”“触摸”之含义,因此,申请商标整体上直接表示了与指定商品或服务相关的病理部位、作用方式、服务内容及目的、功能用途、使用效果等特点,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取得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依据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原则,申请人主张其申请商标在其他国家获准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获得核准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10、44类复审商品和服务上在我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31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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