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得鱼影视文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资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821137号“卢小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商标局引证的第23761436号“卢小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5607557号“卢小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提出异议申请,申请人请求待引证商标一、二的决定作出之后再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百度百科上打印的关于《绝世高手之大侠卢小鱼》电视剧的介绍及搜索结果数量统计、优酷播放数统计等。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仍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养老院”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养老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2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