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7505442号“未来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未来域 27505442

阅读:96767 2019-02-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江苏未来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红艳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505442号“未来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独创,具有显著性,其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5937984号“未来御FUTURE ROYAL及图”商标、第27318196号“未来遇FUTURE…

  申请人:江苏未来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红艳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505442号“未来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独创,具有显著性,其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5937984号“未来御FUTURE ROYAL及图”商标、第27318196号“未来遇FUTURE MEET”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存在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知名度。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明材料。

  经审理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已经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一为在先有效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广告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及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能够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2月15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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