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青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英盟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912835号“玫瑰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请求准予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玫瑰冰”构成,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在肉片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一款(七)项规定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一款(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