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北武当仙尊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8314651号“武当竹溪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先拥有“武当”系列商标,经宣传与使用,“武当”系列商标已具有极大的知名度与影响力。申请商标整体构成含义强于地名,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有其他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企业变迁情况说明、荣誉证明、网页及图、商标信息、商标使用和宣传情况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武当竹溪美”整体具有强于地名的其他含义。因此,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