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株式会社生活健康
委托代理人:北京鸿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206194号“ON:THE BOD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14588506号“THE BODY SHO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775780号“THE BODY SHO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另一类似情形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决定书复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致使消费者对指定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