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东莞永腾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冠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070887号“永腾弹簧机械 VINST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第4561007号“永腾信息技术 Yach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中的“信息技术”与申请商标中的“弹簧机械”行业特征区别明显,两商标整体区别明显,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项目上不至于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两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