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0835477号“摇一摇”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摇一摇 10835477

阅读:71827 2019-02-1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石家庄聚客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石家庄三普商标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李月美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0835477号“摇一摇”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W005961号决定,于2018年03月23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石家庄聚客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石家庄三普商标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李月美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0835477号“摇一摇”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W005961号决定,于2018年03月23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复审商标在2014年6月2日至2017年6月1日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2012年10月,申请人成立摇一摇网络电台,致力于在线音频分享平台的建设与运营,正在努力成为音频创作者集中、活跃的平台,用户可自主上传分享音频。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摇一摇网络电台截屏打印件。

  我委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委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如下答辩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缺乏真实性、公开性,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仅为类似于手机截屏的图片打印件,无原网页可以核对,亦未经公证。本案申请人的经营范围并不包括广播电台服务。申请人未提交任何其他证据证明其将摇一摇网络电台对外进行了公开、实际的运营。申请人设立的摇一摇网络电台提供服务并非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通讯社服务,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即使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满足真实、公开、关联等要件,其仅仅属于象征性使用,无法证明申请人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业性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委将被申请人上述答辩理由交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委作出如下质证意见:申请人已尽到举证责任,被申请人没有证据证明我公司的网络电台不存在。因为在2017年6月1日《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进行了修正升级,导致我方经营暂时中断。我方此种情形适用于《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方确切使用过该商标,不适用被申请人提出的撤销理由,我方经营的主体系音频分享社交软件,提供通讯传播和社交传播服务,《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已不适用于我公司经营的产品类型。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2年4月26日申请注册,于2014年4月21日核准使用在第38类通讯社服务上。2017年6月2日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我委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38类通讯社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了商标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包括:(一)不可抗力;(二)政府政策性限制;(三)破产清算;(四)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理由。本案中,申请人所提出的在指定期间内未能对复审商标使用的理由不属于上述法定的正当理由。申请人仅提交一张摇一摇网络电台截屏打印件,该打印件显示的是网络电台服务,并非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通讯社服务。且以上证据仅为一张电子网页证据,该证据具有易变性,申请人未提交相关佐证予以证明。因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在其核定使用的通讯社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2月19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10835477号“摇一摇”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摇一摇 10835477》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900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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