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2952363号“CENTURY.ROVER”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CENTURY.ROVER 12952363

阅读:82461 2019-02-1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捷豹路虎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杜恒贤 委托代理人:江门五邑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于2018年02月11日对第12952363号“CENTURY.ROVER”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申请。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

  申请人:捷豹路虎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杜恒贤

  委托代理人:江门五邑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于2018年02月11日对第12952363号“CENTURY.ROVER”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申请。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004861号“LANDROVER”商标、第3310795号“LANDROVER”商标、第3310796号“LANDROVER”商标、第6389719号“RANGEROV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808460号“LANDROVER”商标及第4309460号“LANDROVER”商标的恶意模仿,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申请人驰名商标权和利益。请求认定上述商标为陆地机动车辆及其部件和配件、陆地机动车辆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三、被申请人在明知申请人知名商标的情况下,在相同产品上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有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对正常经济秩序有不良影响。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百度百科介绍、历史发展介绍、中国大事记;

  2.授权经销商名单及中国销售服务网点分布图;

  3.宣传报道及广告复印件、申请人户外广告信息列表、户外广告监测报告复印件及相关广告合同;

  4.申请人2010-2014年在中国的营销预算列表;

  5.2004-2011申请人参加中国各大车展的媒体报道打印件;

  6.2010年各大汽车网站对申请人汽车的报道网页截图;

  7.2004-2012年所获荣誉和奖杯照片;

  8.衍生商品和服务介绍;

  9.相关裁定书;

  10.申请人中国官方网站上对RANGEROVER越野车的介绍;

  11.申请人公开出版的官方宣传册;

  12.百度和谷歌上的搜索结果;

  13.被申请人申请商标列表打印件及部分商标详细信息页。

  我委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委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如下答辩理由:争议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有类似情况的商标同样获得核准注册,并没有对消费者产生混淆。争议商标系答辩人所构思独创的商标,无论引证商标是否具有知名度都不影响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与本案没有实质性关系,不应予以采纳。消费者注重对商标的辨认,不会造成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混淆。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作品登记证书。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和证据,申请人质证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是一贯的商标抢注客,反复抄袭、摹仿一系列与申请人和他人商标高度近似的商标,商标局在近期作出的异议裁定中也明确认定被申请人的一贯恶意。争议商标包含了申请人名下一系列知名商标及申请人英文商号的核心部分,双方商标构成混淆性近似。被申请人援引的另案商标与本案案情并不相同,没有任何参考价值。被申请人提交的著作权登记证书的时间在2016年底,远远晚于申请人引证商标的申请日、注册日和达到知名的期间,根本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系其独立创作。申请人商标赖以驰名的核心产品与争议商标指定商品在现实中具有密切关联,且申请人在实际中也生产销售越野基本服装作为周边产品,申请人的驰名商标理应在第25类商品上获得扩大保护。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以下主要证据:商标局、商评委的决定书。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3年7月22日申请注册,在异议程序中经商标局审查决定予以核准,核定使用在第25类鞋;靴;服装;童装;内衣;帽等商品上,其注册公告刊登在第1498期(2016年4月7日)《商标公告》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四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帽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委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均包含显著识别英文“ROVER”,在字母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鞋、帽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服装、鞋、帽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并存使用于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情形。

  鉴于我委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保护了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利,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我委经审理认为,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亦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且易使公众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2月19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12952363号“CENTURY.ROVER”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CENTURY.ROVER 12952363》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900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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