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加减零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厦门祥珑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小水怪(深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原被申请人:深圳市柳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8年01月30日对第14287222号“正负零”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申请。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5358354号“±0 ”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0 ”品牌经申请人持续使用和广泛宣传,已在相关行业具有一定知名度,被申请人申请注册“正负零”商标主观恶意明显。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申请人商标实际使用图片;
2.申请人引证商标公告信息;
3.日本设计师深泽直人百度网站个人情况;
4.申请人授权生产交易合同;
5.“±0 ”在国内设计行业的知名度及宣传;
6.申请人“±0 ”相关类别商标注册情况汇总。
我委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委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如下答辩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没有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已经达到可以进行跨类保护的程度,申请人也未提出驰名商标的认定请求,在无效宣告申请的法律依据中也并没有引用跨类保护的相关条款。争议商标被申请人并不存在主观恶意,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深圳市柳科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31日申请注册,经商标局审查决定予以核准,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存储装置;时间记录装置;全球定位系统(GPS)设备等商品上,其注册公告刊登在第1465期(2015年7月28日)《商标公告》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摄像机、电开关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争议商标“正负零”与引证商标“±0 ”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存储装置;时间记录装置;全球定位系统(GPS)设备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计时器、电话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并存使用于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