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黑龙江祖谷米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573047号“尊龙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911885号“尊龙珠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实际使用并未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误认。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商标注册证书;
2、申请人产品质量认证、实体店铺推广、电子商务推广资料。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尊龙宴”构成,其与引证商标均包含“尊龙”,两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商业行情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及类似服务,两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能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