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微笑阳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8662290号“微笑阳光儿童音乐剧团 Music Tioupe及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本案时,第2647328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被商标局驳回。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被商标局驳回,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539293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055306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构成要素、整体视觉效果、含义等方面不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