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金羿射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8723680号“纳米黑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根据其服务特点命名,并不会导致消费者误解。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使用宣传证据(复印件、光盘)。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所含“纳米”,申请使用在“废物再生;水处理;废物处理(变形);净化有害材料;废物和可回收材料的分类(变形);空气净化;金属处理;玻璃窗着色处理(表面涂层);能源生产;材料处理信息”服务项目上,易使消费者对其技术等特点产生误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