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华富居家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有为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941769号“华富居HFJ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622379号“华富”商标、第5920887号“华富建设HUAFUJIANSHE及图”商标、第10704567号“HFJ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辨识度。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整体存在一定区别,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申请商标由中文“华富居”、英文字母“HFJ”及图形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包含“华富”,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保养、建筑物防水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家具保养、拆除建筑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及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室内装潢修理、室内装潢、室内外油漆、贴墙纸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上述服务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室内装潢修理、室内装潢、室内外油漆、贴墙纸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