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6930236号“爱婴城堡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爱婴城堡及图 26930236

阅读:43864 2019-02-1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陇南爱婴城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陇南陇商商标事务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930236号“爱婴城堡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1942207号“爱贝丽婴及图”商标、第9482496号“爱の婴坊”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未…

  申请人:陇南爱婴城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陇南陇商商标事务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930236号“爱婴城堡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1942207号“爱贝丽婴及图”商标、第9482496号“爱の婴坊”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大量宣传已取得一定社会影响力。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爱婴城堡”及图形构成,其文字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货物展出、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货物展出、市场营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及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2月19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6930236号“爱婴城堡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爱婴城堡及图 26930236》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899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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