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斗蕴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隆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667988号“AUTRO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仅针对“压力传感器、无线压力传感器、温度传感器、液位传感器、超声传感器、无线液位传感器、芯片(集成电路)、传感器”商品提出复审申请,放弃申请商标在其他商品上的复审申请。二、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058828号“ACTROL”商标、第22365863号“AUTOOL”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的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108751号“ACUTRO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三提出撤三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传感器的百度百科介绍;
2、申请人对引证商标三提出撤销的申请书。
经审理查明:1、鉴于申请人只对申请商标指定的压力传感器、无线压力传感器、温度传感器、液位传感器、超声传感器、无线液位传感器、芯片(集成电路)、传感器商品提出复审申请,故商标局做出的其余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我委对此予以确认。
2、引证商标三现处于商标局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截至本案审理时,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及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压力传感器、温度传感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导电、配电、变电、蓄电、电流调节或电流控制用具及仪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英文“AUTROL”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上述商品上的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能够与引证商标三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