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高校生活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慧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168628号“学无涯教育 XUEWUYA EDUCA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8876034号“学无涯及图”商标、第23822240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使用及宣传证明材料作为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整体存在一定区别,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申请商标由中文“学无涯教育”、英文“XUEWUYA EDUCATION”及图形构成,其显著识别文字“学无涯”与引证商标一的文字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两商标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学校(教育)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培训、教育等服务属于同一种及类似服务,两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