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2141358号“华美嘉特”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华美嘉特 12141358

阅读:140881 2019-02-1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东莞市华美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凯瑞企业事务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德阳市旌阳区孝泉面粉厂 申请人于2018年5月21日对第12141358号“华美嘉特”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第3193888号“华美”商…

  申请人:东莞市华美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凯瑞企业事务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德阳市旌阳区孝泉面粉厂

  

  申请人于2018年5月21日对第12141358号“华美嘉特”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第3193888号“华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866668号“华美Huame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11782号“Huamel及图”商标、第3710220号“Huamel及图”商标、第3722679号“华美秋月”商标(以下统称引证商标三)系列商标的合法权利人,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大力推广,“华美”系列商标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容易混淆消费者,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申请人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对类似的摹仿和复制行为积极应对,已多次获得商评委的支持。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长期使用和推广的驰名商标的摹仿和复制,其行为具有傍名牌、搭便车的恶意动机。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

  1、商标信息;

  2、申请人所获荣誉;

  3、用以证明引证商标二具有高知名度的证明;

  4、商标行政裁定等。

  被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于2013年2月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4年7月28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蜂蜜、米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限至2024年7月27日。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三申请注册日均早于争议商标,均核定使用在第30类饼干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均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3、申请人的“华美Huamel及图”商标在月饼商品上曾被我委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

  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事实和请求,经评议,本案的主要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文字“华美嘉特”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文字“华美”、引证商标二主要认读文字“华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面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方便面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蜂蜜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虽分属在第30类不同的商品群组,但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存在较大重合,在实际销售中消费者同时接触的可能性很大,它们销售的消费对象也无明显区别,故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蜂蜜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存在较密切的关联。同时,在案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的“华美Huamel及图”商标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它们系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之间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造成公众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综合以上因素,本案宜认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鉴于我委已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各引证商标是否存在权利冲突的问题进行了审理,并对申请人商标予以保护。故本案已无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之必要,我委对申请人有关主张不予置评。

  另,申请人提出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及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不良影响等其余评审理由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故我委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2月19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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