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黛尔吉奥品牌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鸿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923876号图形(三维标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经过使用获得了显著性,可以为消费者识别,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2月19日
申请人:黛尔吉奥品牌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鸿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923876号图形(三维标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经过使用获得了显著性,可以为消费者识别,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