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效科技发展集团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瑞凡商标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636952号“庄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377736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整体构成、外观、呼叫上存在差别,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驳回必然造成大量不必要的浪费。综上,请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饮用蒸馏水”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豆奶(牛奶替代品)”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亦可从右向左认读为“泉庄”,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文字“泉庄”文字构成、呼叫相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