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羽石(上海)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浦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8209196号“BUDIPUPI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指定颜色的英文及图形组合商标。图形部分显著指定黄色,“BUDIPUPI”为无含义自创词。申请商标具有较强的识别性,与第1171457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我委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设计手法等方面相近,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虽然申请商标指定了颜色,但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了近似商标,颜色的区分不能使双方商标可明显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在上述商品上使用,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委不予支持申请人的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