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日本迈克拉伯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上海东方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8317407号“Mesoder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国际注册第121898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 区别明显,所指定商品不具有共同性。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在中国市场上没有被使用,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恳请待引证商标权利确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人请求我委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Mesoderm”一词的含义打印件。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故其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首尾字母相同,仅个别字母不同,在字母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在上述商品上使用,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委不予支持申请人的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