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桂阳县东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鹏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8482238号“南国牡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7498348号商标、第14284964号商标、第17091323A号商标、第19877081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文字构成、呼叫、含义有明显差异,并不构成近似。上述诸引证商标已在相同群组上共存,恳请根据审查一致的原则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南国牡丹”,其中“牡丹”二字用在指定商品上显著性较弱,其显著识别的文字“南国”与引证商标一、三显著识别文字“南国”、引证商标二、四“南国”文字构成、呼叫相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