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槟榔制品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的通知
各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服务局、综合行政执法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槟榔制品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市监食生函〔2021〕1582 号)要求,对槟榔不再按食品进行监管。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不再核(换)发涉及槟榔的《食品生产许可证》。
二、在 2022 年 2 月 1 日之前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令第 24 号)规定的程序,注销涉及槟榔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同时废止地方标准《食用槟榔》(DB46/T75-2007)。
三、自 2022 年 2 月 1 日起,槟榔制品的包装和标签标识不得按预包装食品标准使用食品的标识标注,包括不得再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地方标准《食用槟榔》(DB46/T75-2007),以及食用、食品等与食品有关的标识表述。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已经届满或已经注销的企业,自届满或注销之日起,不得使用以上食品包装和标签标识。
四、自 2022 年 4 月 1 日起,流通领域不得销售食品包装和标签标识的槟榔制品。
五 、根 据 省 政 府 网 上 督 查 室 督 办 通 知 ( 督 办 号 :ZFB-D10-202201001)要求,请辖区有槟榔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市县市场监管局于 2 月 7 日前填报《工作联络员表》(相关工作涉及行政审批服务局的,由当地市场监管局统一汇总报送),并分别于 2 月 16日、3 月 9 日前将落实情况报省市场监管局汇总上报。请各单位落实属地监管责任,采取有效措施,不再对槟榔实行食品生产许可审批和监管,纠正以槟榔为原料进行食品生产的方式。同时,落实省政府办公厅《海南省槟榔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方案》( 琼 府 办 函 〔 2021 〕 332 号 ) 和 海 南 省 地 方 标 准 《 槟 榔 》(DB46/T543-2021)。
特此通知。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 年 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