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百胜(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2525677号“百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8981363号“百勝商盟”商标、第6482504号“百特胜”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商标局依法予以撤销。据此,两商标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