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6158397号“微意保”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微意保 26158397

阅读:117248 2019-02-2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6158397号“微意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微保WeSure”是腾讯首家控股的保险平台,微保为用户提供严选及定制的保险服务,让用户可以在微信与QQ这两个生活服务平台上进行保险购买、查询以及理赔等便捷服务。微保平…

  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6158397号“微意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微保WeSure”是腾讯首家控股的保险平台,微保为用户提供严选及定制的保险服务,让用户可以在微信与QQ这两个生活服务平台上进行保险购买、查询以及理赔等便捷服务。微保平台已获得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并非固定词组,属于臆造词。本类服务已有相近字样的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人与微民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的关系证明、微民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广告宣传证据、获得的荣誉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标识“微意保”可被理解为一种保险的品种,将其作为商标注册在本类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之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获得标示服务来源的显著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余商标注册情形与本案情况不同,其被核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2月25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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