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6480829号“Supreme LV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Supreme LV及图 26480829

阅读:47912 2019-02-2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卫标(湖北)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维标(湖北)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480829号“Supreme LV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从未在商标局备案申请成为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中虽然有知识产权代理(除专利代理)项目,但知识产权并不能直…

  申请人:卫标(湖北)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维标(湖北)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480829号“Supreme LV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从未在商标局备案申请成为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中虽然有知识产权代理(除专利代理)项目,但知识产权并不能直接表明申请人是一家商标代理机构。为了避免误解,申请人现已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删除知识产权代理(除专利代理)项目,申请商标不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三、申请商标具有极强的独创性和显著性,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1047245号“Supreme Jeweler及图”商标、第23437057号“superme”商标、第10590163号“奢慕 SUREME”商标、国际注册第1095708号“LV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249344号“LV及图”商标、第24929500号“Supreme”商标、第26153253号“Supreme及图”商标、第900227号“四海一族 Supreme及图”商标、第18498847号“SUPREME NYC”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未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四、引证商标六已经无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核准注册的障碍。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六、七被商标局在注册审查中予以驳回。据此,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有所差异,整体视觉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独立认读部分“Supreme”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认读部分“Supreme Jeweler”、引证商标二“superme”、引证商标八独立认读部分“Supreme”、引证商标九“SUPREME NYC”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独立识别部分“LV”与引证商标四独立认读部分“LV”、引证商标五显著认读部分“LV”在字母构成、表现形式、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首饰盒、手表、项链(首饰)、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首饰盒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手表等商品、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首饰盒等商品、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项链等商品、引证商标八核定使用的银等商品、引证商标九核定使用的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八、九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八、九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在申请本案申请商标时经营范围包含知识产权代理服务(除专利代理)项目,申请人将申请商标注册在除“法律服务”以外的第14类手表等商品上的行为明显超出其代理服务范围,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所指之情形。目前尚无证据表明“Supreme LV及图”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故申请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2月25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6480829号“Supreme LV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Supreme LV及图 26480829》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893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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