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康及食雨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331606号“及食雨JI SHI Y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其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4107970号“及时雨及图”商标、第7392996号“及时雨Jishiyu”商标、第20089981号“及食語”商标、第19015102号“及食语”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字体设计、含义、视觉效果、持有人所处地域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2、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商标使用证据及相关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蜂蜜、咖啡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蜂蜜、可可饮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汉字“及食雨”及其对应拼音“JI SHI YU”组合而成,其汉字“及食雨”与引证商标一、二显著认读汉字“及时雨”及引证商标三“及食語”,引证商标四“及食语”文字构成相近、读音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