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翔云国际健康管理(广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604537号“艾麗蒂絲AILIDIC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其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664172、5259450号“艾丽碧丝”商标,第8162683号“艾美蒂丝”商标,第10277037号“艾丽蝶S AI LI DIE S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人注册申请商标完全是出于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善意目的。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且申请人经调查并未发现引证商标三的使用。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商标使用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牙膏、肥皂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牙膏、洗发液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汉字“艾麗蒂絲”和外文“AILIDICS”组合而成,两部分均可显著识别。其中,汉字“艾麗蒂絲”与引证商标一、二“艾丽碧丝”和引证商标三“艾美蒂丝”文字构成相近,仅相差个别文字;外文“AILIDICS”与引证商标四中外文“AI LI DIE S”字母组合、呼叫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