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7174662号“TOJ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TOJA 27174662

阅读:144754 2019-02-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中山通家卫浴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山市中亿星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174662号“TOJ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主动放弃申请商标在1108群组上的“卫生设备用水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复审的其余商品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6191191号“拓佳TOJ…

  申请人:中山通家卫浴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山市中亿星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174662号“TOJ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主动放弃申请商标在1108群组上的“卫生设备用水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复审的其余商品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6191191号“拓佳TOJ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2、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4741576、4741791号“卫虎TTOJ”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三)在文字构成、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3、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商标使用证据及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本案之时,引证商标二、三因专用期满未续展注册而失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障碍。

  我委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示放弃申请商标在“卫生设备用水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商标局关于该项商品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本案复审商品仅限于除“卫生设备用水管”商品之外的其余商品,为便于评述,下文我委将这些商品称为“复审商品”。

  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2月2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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