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悦泽生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西省燕真了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36395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本案之时,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25494064号图形商标、第25838689号“本书房BEN SHU FANG及图”商标已被驳回注册申请,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0680571号“浦东小普陀寺PU DONG XIAO PU TUO TEMPLE及图”商标、第12038801号“爱莲妮AILIANNI及图”商标在构图要素、构图细节、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