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7700844号“速易冷CRYOFresh”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速易冷CRYOFresh 27700844

阅读:142319 2019-02-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狮耀工业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沪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700844号“速易冷CRYOFres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可辨识度。2、申请商标中“CRYOFresh”作为一个臆造词汇,并无含义。申请商标整体具有显著性,能…

  申请人:狮耀工业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沪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700844号“速易冷CRYOFres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可辨识度。2、申请商标中“CRYOFresh”作为一个臆造词汇,并无含义。申请商标整体具有显著性,能够与其他商标相区分,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3、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已与其形成唯一对应关系,若被驳回将会给申请人带来损失。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商标使用证据及相关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主体识别部分为“速易冷”,使用在其指定的冷冻机、冷冻设备和机器、冷冻设备和装置商品上,属于对商品的功能、功效等特点的直接描述,难以区分商品来源。申请商标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2月2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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