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苏州塑品文化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841049号“诸题百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设计独特,具有显著性,对其指定服务并未进行直接描述。且已有其他含有“题”、“卷”的类似商标获准注册,应保持审查标准一致。2、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其他商标资料;2、商标使用证据及相关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诸题百卷”使用在其指定的教学、书籍出版等服务上,属于对服务内容等特点的直接描述,难以区分服务来源。申请商标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申请人所举其他商标与本案案情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