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天津一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854400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其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20306916、15544716号图形商标,第8201078号“欣瑞祥门业及图”商标,第21448634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持有人所处地域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作品登记证书》;2、商标使用证据及相关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显著识别部分、文字构成、构图细节、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复审的人事管理咨询、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核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均为纯图形商标,在构图要素、设计方式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四相区分。申请商标标识作品登记情况与本案无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