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东莞市日盛户外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诺睿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8451895号“FLELOL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22690386号“wildSurf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经查询,与申请商标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依据相同审理标准,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我委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区别,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可以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