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葛晓松
委托代理人:中山市巴比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8788064号“豪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引证的第4107163号商标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有权,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07日
申请人:葛晓松
委托代理人:中山市巴比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8788064号“豪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引证的第4107163号商标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有权,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