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饶市金泽园农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力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9639587号“冰点黄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独创,具有显著性,其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313186号“冰点icepoint”商标、第27856299号“冰点18+”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存在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三、申请商标的注册使用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一款(七)项规定所指的情形。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明材料。
经审理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已经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树木、植物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树木、装饰用干花等商品属于同一种及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情形。申请商标由汉字“冰点黄桃”构成,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在新鲜水果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一款(七)项规定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能够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也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一款(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