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阳江市阳东区大学士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8244790号“大学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独创,具有显著性,其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9933731号“学士BACHELOR及图”商标、第18627272号“大学仕dxueshi.com及图”商标、第8801839号“学士眼镜”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存在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市场分析等服务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商业调查等服务属于同一种及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