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武汉四方捷通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慧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672246号“四方捷通SIFANGINFOQUICK SF”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独创,具有显著性,其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2408506号“SF”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存在差异,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有: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明材料。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构图元素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市场营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及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能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