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无边界教育培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三环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9066868号“爱问教育 AWHY SCHOOL 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独创,具有显著性,其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6502956号“爱问”商标、第25931461号“OMNI NIGHTCLUB 及图”商标、第7542948号“丁哥DINGGE 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存在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三、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明材料。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服务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服务属于同一种服务,双方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包含英文“SCHOOL”,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在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功能、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一款(七)项规定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能够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也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一款(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