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红蚂蚁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市新苏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305971号“红蚂蚁云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其与第3353307号“红蚂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处于撤三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推销(替他人)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混淆误认,两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