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综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求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109906号“综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第26499940号“综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存在恶意抢注他人商标的行为,其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引证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商标在先享有的权益,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引证商标与申请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准备对引证商标提出异议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学校(教育)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相同,两商标共存于上述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我委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