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孙桂芬
委托代理人:淄博华熙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9530120号“车基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并未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亦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有类似“基友”商标获准注册,理应遵循审查一致原则。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不与任何商标存在冲突,其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获得保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基友”解释、商标注册信息等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中“基友”在网络用语中指男性之间的亲密朋友,整体格调不高,用作商标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易产生不良影响。申请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