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建海峡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兴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9788724号“如来如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如来如顺”是福建方言,是越来越好之意,可作为商标使用。申请人在其他类别申请注册的相同标识已获准注册,亦充分说明申请商标的注册不会产生不良影响,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中包含“如来”,是释迦牟尼佛的称号,用作商标易伤害宗教情感,进而造成不良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