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电建水环境治理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中一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8130813号“中电建水环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第10462885号“中国电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经与引证商标所有人进行洽谈,已取得同意申请商标注册的同意函,双方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且显著性进一步增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引证商标所有人出具的同意申请商标注册的同意函。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申请人提交了引证商标权利人同意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同意函》,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上,不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13日